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正常商业活动。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公司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石柏秋律师解答: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确定,首先,应当依据其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其次,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而认定合同无效。换言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有效,但在特殊情形下,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1、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
2024-08-13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被认为是在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缔约一方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而对相对方遭受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网友咨询: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何宇律师解答: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获得可得利益,任何一方不可能依据无效合同而获得利益。 1、信赖利
2024-08-13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托运人能否基于货物灭失的事实,要求承运人返还运费或者不支付运费呢? 网友咨询: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货物灭失,还要交运费吗? 新则冰律师事务所毛玉娇律师解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但是承运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24-08-13
物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进行续签,业主也没有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仍然履行物业服务的,是否应当视为原物业合同的延续呢? 网友咨询:物业合同到期很久了,但是没有续签,物业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广东铭展律师事务所曹冲律师解答: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该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1、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就是服务期限不定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它并没
2024-08-13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负有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告知义务,包括保管物存在的质量瑕疵、保管方式以及如果保管物是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说明。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产生的损失并不当然全部由保管人承担。 网友咨询:董女士将随身携带的包存在超市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当董女士从超市出来取包时,包已被别人取走。因董女士的包内有一块进口名表及身份证等物,超市认为顾客应当自行管好个人贵重物品,拒不赔偿,是否合理? 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赵成崟律师解答:超市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董女士包内的贵重物品,
2024-08-13
每年双十一期间,似乎都会出现快递失火等不好的消息,或真或假,但快递仓库或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导致货物损坏的事情的确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到底是买家自认倒霉,还是卖家承担损失,亦或是承运单位来进行赔偿呢? 网友咨询: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货运公司如何赔偿? 福建格策律师事务所吴国水律师解答: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坏,属于货运公司责任的,货运公司应当负责赔偿。赔偿数额按双方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
2024-08-13
所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是指第三人主张保管物并非属于寄存人所有等可能引发保管物的权属争议的情形。基于合同约定,保管人负有保管并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保管人向其交付保管物,因此保管人仍然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网友咨询:在保管期间,第三人主张该保管物并非寄存人所有,而是归其所有,保管人应当如何处理? 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张露馨律师解答: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原因如下: 1、保管人因保管合同而占有保管物,因此返还保管物是其
2024-08-13
在合同违约中,一般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违约。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所以,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时常因第三人行为所致。那么因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邢放律师解答: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
2024-08-13
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对价是定作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对价一般包括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受领时承揽人保管材料或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如果定作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承揽人是否因此享有留置权呢? 网友咨询:宏发建筑公司委托我公司加工一批价值60万元的脚手架,材料由对方提供,交货时付款。我公司按期将该批设备加工完成,而宏发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我以对方不付款为由不予交货是否合理?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解答:本案实质上是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问题。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
2024-08-13
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负有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不仅需要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当对标的物不存在第三人可以主张的权利负有担保责任。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标的物交付后,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主张抵押权,买受人此时才知道该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王蕴琦律师解答: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如所有权等合法的权利,出卖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未能履行
2024-08-13
2024-08-22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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