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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那么,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网友咨询: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朱杰律师解答: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劳动合同
分析和实际情况有差,到那时候高校也会和企业差不多,能得领导喜欢的留下,有些勤勤恳恳不怎么会来事的,可能就干不下去了。还有教育本是带公益属性的,现在高校对学生安全是非常重视的,如果都没编制了,恐怕老师的责任感会打折扣了。总之个人觉得高校去编制始于民众的心理不平衡,最终对广大民众和学生家长来说,可能弊大于利。 以前是以人定岗,以后是以岗定人,这才是改革的本质所在。光想躺在编制的温床上不思进取,没压力,不竞争,社会怎么进步,服务怎么提高。这样的改革只会越改越好,担心跳槽的人是不想改革的人,改了以后让
如果自己需要收购公司股份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很多个手段,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那么,事业单位人可以在公司投资入股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事业单位能收购公司股份吗? 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许传辉律师解答: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事业单位能收购公司股份。 下列单位或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1、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产生人事争议,在某些具体问题的实体处理上由于同时涉及人事方面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那么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违约金? 网友咨询: 我是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招聘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附属条例。合同明确表示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且不需赔付违约金,但因签订的附属条例中要求赔付违约金。而劳动法中也有规定:试用期辞职内无需赔付违约金。目前我辞职,因条例问题,单位及当地政府要求赔付违约金。请问合法吗?
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网友咨询: 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蔡新鹏律师解答: 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6年3月18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请抄报我们备案。 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财政部 全国绿化委员会 林业部 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 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 (89)财工231号) 为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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