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窃取他人大额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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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他人大额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0 12:15 点击:1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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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语境下,累犯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网友咨询:

2021年7月15日10时许,蒋红星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公寓某房间内,趁室友马某睡觉之际,窃取其放置在枕头附近的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变卖。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蒋红星于2021年7月2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某网吧被抓获。蒋红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张雪律师解答:

蒋红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蒋红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蒋红星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蒋红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雪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雪律师,致力于律师服务等专业领域。责任心强,真正从客户角度出发考虑案件的处理方式,普遍赢得客户的肯定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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