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席盼盼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北京市顺义区将其实名办理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共计5张银行卡以及个人微信支付账户1个出租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5000元。经查,席盼盼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3起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人民币94000元。席盼盼于2021年6月18日被抓获。席盼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张雪律师解答:
席盼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席盼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席盼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张雪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雪律师,致力于律师服务等专业领域。责任心强,真正从客户角度出发考虑案件的处理方式,普遍赢得客户的肯定与支持。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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