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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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晚,白玉玲与被害人侯某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纱帽顶居民区120号喝酒。酒后因语言不和,白玉玲对侯某拳打脚踢并持钢管殴打,致侯某头面部受伤。10月12日13时许,侯某在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映红山小区青云路30号楼东单元楼洞内被人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侯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白玉玲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解答:
白玉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白玉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害人案发前头面部没有伤情,遭白玉玲殴打后头面部的伤情明显,之后曾向他人求助并报警、到医院进行检查,最终因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可以认定白玉玲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白玉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白玉玲从轻处罚。
吴俏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吴俏俊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已执业6年,办理过大量婚姻,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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