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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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17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小区底商二楼,被告人丁玉利与刘某因装修工资问题发生言语纠纷,后丁玉利持电工管殴打刘某右臂,致其右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丁玉利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丁玉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唐珍华律师解答:
丁玉利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丁玉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丁玉利持械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丁玉利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唐珍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唐珍华律师,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民商事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受聘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及个人法律顾问。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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