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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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熊某(已年满65周岁)先后19次赴某汽修厂内停车场处,依次拉动停放车辆的车门,如能拉开即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香烟四包、手机两部、手表一块、棉质手套三双及现金若干。7月15日下午,熊某行窃后欲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熊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熊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暴文婷律师解答:
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暴文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暴文婷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注重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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