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盖海彦律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能否对债权人主张?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债的担保形式之一 , 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要兼顾保证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 网友咨询: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时效抗辩权,但是债务人不主张,保证人能否主张? 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盖海彦律师解答: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如果主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其效力自应及于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不主张(即明示或者默示抛弃)抗辩权,保证人也能够主张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因

2024-07-29

赵军律师:主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是否同样适用于保证人?

破产止息规则并非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是为了固定破产债权,推进破产程序概况式集体清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这是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那么主债务停止计息,保证债务是否同样适用呢? 网友咨询:借款企业破产后的利息,银行能向保证人追偿吗? 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解答:破产企业法明确规定,借款企业的破产申请,在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银行对借款企业未清偿的贷款须停止计息。对于附有保证的情况下,当主债务因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基于保证责任的从

2024-07-29

何宇律师: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并不消灭,而是沦为自然债权,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那么对于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能否在债务人破产时申报破产债权呢? 网友咨询: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破产时怎么办?不能提起破产债权申报?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何宇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有权行使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加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依法不属于破产债权,所申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管理人的法定审查事项;因此,管理人对债权人所申报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通常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时

2024-07-29

杨佳迪律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因此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保证合同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呢? 网友咨询: 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后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4-07-29

雷蕾律师:债务人签收的债务逾期通知书,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予以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是债务人因此获得抗辩权,这就是所谓的债务人所获得的诉讼时效利益。债务人在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逾期通知书上签字能否认定其放弃时效利益呢? 网友咨询: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签收的债务逾期通知书是否意味着债务人承认债权,放弃了时效利益? 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雷蕾律师解答: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以及实务中司法实践的观点,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应当

2024-07-29

詹木灵律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主合同、保证合同都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或者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可以以此抗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网友咨询:我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答应为他向别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想问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不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詹木灵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若债权人

2024-07-29

沈浓律师: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东能否对转租的租金主张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那么对于承租人转租对次承租人约定的租金超过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约定的租金的,差额部分,出租人能否主张不当得利呢? 网友咨询: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对于乙获得的2000元差价,甲能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沈浓律师解答:不能。因为乙获得该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来自甲乙之间有效的房屋租赁合

2024-07-29

黄伊伊律师:借款时约定“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所谓流质条款,是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一种转移抵押(质)物所有权的约定,即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该抵押(质)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所有。那么在借款时就约定债务人履行不能时,以其财产冲抵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小魏向小蓝借款80万元,以一套自有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小魏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归小蓝所有,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伊伊律师解答:小魏和小蓝之间的约定为“流押条款”,民法典实施以

2024-07-29

邓剑武律师: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同,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法律规定以及绝大多数法律实践来看,一般而言,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具有同一性。但实践中,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地方登记政策限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安排,逐渐出现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形式上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债权人能否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呢? 网友咨询: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一致怎么处理?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邓剑武律师解答: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当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时,需要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存在委托关系,以及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

2024-07-29

个人破产后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假如免责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但依然无法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将面临法定消灭的状态。 个人破产不是说不用还钱,而是他是尽最大的可能去还钱,因为他是一个诚信的不幸的人,他前提是要有诚信,他是愿意去履行到期的债务,但是实在由于能力或者财产的限制原因,不能完全清偿,但他的主观意图是想要能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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