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海彦律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能否对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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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海彦律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能否对债权人主张?

时间:2024-07-29 13:16 点击: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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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债的担保形式之一 , 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要兼顾保证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

网友咨询: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时效抗辩权,但是债务人不主张,保证人能否主张?

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盖海彦律师解答: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如果主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其效力自应及于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不主张(即明示或者默示抛弃)抗辩权,保证人也能够主张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因此,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权。

如果保证人不主张本可得主张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例如,保证人明知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依然提供保证的,相当于放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时效抗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主张时效抗辩权。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一,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保证债务而享有的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二,保证人基于从属于被保证债务而享有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三,保证人基于自己独特的地位所享有的专属抗辩权。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盖海彦律师解析: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作为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一方, 保证人与其他所有的债务人一样, 享有债务人本身所固有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抗辩权等。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被称为检索抗辩权, 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在性质上,先诉抗辩权作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属于一时性抗辩权(或延缓性抗辩权),是需要主张的抗辩权,可于诉讼中或诉讼外行使,这一点上,与其它合同法上的抗辩权无异。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盖海彦律师,女,邯郸律师界新秀,执业于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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