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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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21时许,祝朋飞怀疑公某2偷走赌博的部分赌资,与聂某、李某等人,在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将公某2挟持,带至兰陵县磨山镇西瞳村一废旧厂房内,指使聂某、李某等人继续实施拘禁,并吩咐“吓唬吓唬,不得殴打”后离开。拘禁期间,聂某、李某二人将公某2用绳索捆绑,并用木棍、电棍等工具殴打公某2,造成公某2严重受伤。祝朋飞闻讯赶至,与聂申贵、李伟等人将公维福送至兰陵县人民医院,公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
祝朋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元,由聂某支付四万元、祝朋飞支付二十六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聂某、李某和祝朋飞的刑事责任。
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黄婕律师解答:
祝朋飞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祝朋飞有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祝朋飞系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祝朋飞的供述及同案犯聂某、李某的证言证实,祝朋飞与聂某、李某均具有非法拘禁的共同故意,祝朋飞对聂某、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公某1的行为不具有共同故意,故祝朋飞对被害人公某1的死亡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鉴于祝朋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黄婕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执业以来擅长民商事类案件(含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股权纠纷、融资借款、医疗纠纷等),国际贸易纠纷,刑事辩护,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踏实,待人坦诚。利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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