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网友咨询:
8月,李长林受他人指使利用自身身份信息办理POS机,后利用该POS机及银行卡帮助他人套取钱款并收取3.5%手续费用。8月23日-25日,李长林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使用以上POS机及银行卡为他人转移并提取现金199000元。经查,该笔资金系沂水县沂水镇中心街高某被人以沂水县消防大队演习需要购买加热米饭并先期垫付货款为由骗取的钱款。
李长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曹广科律师解答:
李长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的非法途径协助转移财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曹广科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曹广科律师,曾在知名房产公司、不动产经纪公司工作多年,谙熟各类房产交易规则。 一直专注房产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
2024-12-20
2024-12-20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