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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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布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10次在济南铁路局烟台火车站南汽车通道车棚内,采用螺丝刀拆卸等手段,窃取他人停放在车棚内的电瓶车上的电瓶,共窃得电瓶车电瓶12组(块),价值人民币3315.75元,并将其中的11组(块)电瓶,分9次销赃给王玉香,价值人民币3255.75元。
2021年6月11日,扎布在烟台市莱山区东方海洋北侧铁路高架桥下,趁停放于此处的被害人盖秀梅的红色“比德文”牌电瓶车未上锁之机,将该车启动窃走,后销赃给王玉香,所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62.8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扎布共计盗窃作案11次,所盗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5878.55元,案发后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2562.8元。王玉香收购赃物共10次,所购赃物总价值共计人民币5818.55元。扎布,王玉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朱忠合律师解答:
扎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王玉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扎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玉香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要求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朱忠合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执业以来处理近200余件劳动纠纷案件,极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评为“海淀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工作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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