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他人持械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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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他人持械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1 12:03 点击: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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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国家的治理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依据。打架这类事件是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和平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网友咨询:

2021年4月21日10时许,李俊威和宗小喜因怀疑被害人李某2盗窃其电动车而引发双方矛盾,遂纠集李俊勃、祁猛、秦小勇、王小丽、董琴纳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队××配送中心东侧,对驾驶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李某2进行围殴。其间,李俊勃、祁猛、秦小勇先后持棒球棍、甩棍等殴打李某2的头部、腿部等处。后李某2被送医救治,并于同年4月22日5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2符合被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李俊威、李俊勃、祁猛、秦小勇等人潜逃在外。宗小喜、王小丽、董琴纳于2021年4月22日在北京市被民警抓获;秦小勇于同年5月1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民警抓获;李俊威于同年5月3日在北京市主动投案;李俊勃、祁猛于同年5月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主动投案。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陈礼毅律师解答:

李俊威、宗小喜因与被害人李某2存在纠纷,进而纠集李俊勃、祁猛、秦小勇、王小丽、董琴纳,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2的身体,致被害人李某2因颅脑损伤死亡,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七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李俊威、李俊勃、宗小喜、祁猛是主犯,秦小勇、王小丽、董琴纳是从犯。

李俊勃、秦小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

秦小勇、王小丽、董琴纳系从犯,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李俊威、李俊勃、祁猛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主要罪行,可依法认定为自首,故对李俊威、李俊勃、祁猛酌予从轻处罚。

因被害人李某2对案件起因和激化矛盾负有责任,且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纠纷,故对李俊威、李俊勃、宗小喜、祁猛、秦小勇、王小丽、董琴纳酌予从轻处罚。鉴于宗小喜、祁猛、秦小勇能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秦小勇、董琴纳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故可对宗小喜、祁猛、秦小勇、董琴纳从轻处罚。因李俊威、李俊勃、宗小喜、祁猛、秦小勇、王小丽、董琴纳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七人应依法赔偿。

陈礼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陈礼毅律师,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陈礼毅律师长期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对刑事领域亦有独到研究,代理案件包括房产、合同、企业相关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敬业的执业精神,深受客户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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