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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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9 12:42 点击:1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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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

网友咨询:

2021年8月23日20时许,陈某在延庆县×小区找被害人徐某要装修用的打压机,因怀疑被害人徐某答复"看打压机的人不在"是托辞,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

互殴中,陈某用板凳、拳头殴打被害人徐某,致其右眼眶内、外侧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陈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王翔宇律师解答:

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

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对陈某酌予从轻处罚。

王翔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翔宇律师,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现任廊坊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政府法治咨询委员会委员,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廊坊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顾问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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