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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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8 13:17 点击: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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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何玲虚构自己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原石油分公司滨河加油站员工的身份,以可低价购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油卡、托管资金返还高额利润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杨某11钱款,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等,造成杨某1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6.1万元。

2019年8月8日,何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何玲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山律师事务所赵忠源律师解答:

何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何玲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赵忠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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