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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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1日,陶某、华某等人在哈尔滨市成立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设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发展会员,以投资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下单作为依据计酬返利,设立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根据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等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7年1月6日,广德人黄某经王某推荐注册成为会员,开始积极发展下线,2018年5月,因业绩达标,黄某被提升为站长级别。后黄某以经营正宇控股名下“智洁洗衣店”为名发展该项目,并通过微信群、洗衣店等积极对会员进行宣传。经鉴定,其下级会员账号141个,共4层,累计充值金额193800元,累计提现金额2835元。
黄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岳喜平律师解答:
黄某以投资高额返利为名,虚构、夸大网络服务平台经营、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岳喜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系,律师执业已八年,一直专注于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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