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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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黄某某系表兄弟关系,2018年8月,被害人焦某某误认为黄某某对其父实施了伤害,故询问黄某某事情的真相,黄某某否认后,焦某某要求黄某某待在原地不要走,待其回家查问清楚后再来。因焦某某离开现场前,拨打过电话,黄某某认为其会喊人来帮忙,遂在焦某某离开后在超市购得一把长约25厘米的水果刀防身。待焦某某再次返回现场后,便因父辈间的矛盾与黄某某发生争吵,但被人劝散。随后,焦某某岳父一方的人得到消息后赶至现场劝架,但焦某某见自己一方来人后便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还手。在二人互殴过程中,黄某某持事先藏于身上的水果刀将焦某某刺伤。经鉴定,焦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其后,黄某某赔偿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取得了焦某某的谅解。
黄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王皓律师解答:
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王皓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皓律师,法学学士,一次通过司法考试,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员。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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