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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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某乡镇熔剂灰岩矿,租下袁州区一集体山场用于采矿。2013年10月以来,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权审核手续的情况下,章某身为该矿矿长,擅自决定采挖林地用于生产。经鉴定,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袁州区非法占用农用地59.46亩。案发后,章某于2021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解答:
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和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林地用于采矿,非法占用林地59.4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章某系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某乡镇熔剂灰岩矿矿长,对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章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闫国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闫国田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4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现为政府法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网大同站站长,找法网、法律快车网、华律网特约律师。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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