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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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3日,程显斌组织王某1、姚某亦、郑某、王某2等人从韩国釜山出发,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程显斌及其所组织人员的行李中查获大量化妆品、护肤品等。
2018年6月24日、6月25日,程显斌组织王某2、姚某亦、杨某1、王某1、崔某、王某3、郑某、季某、邵某等人从韩国釜山出发,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程显斌及其所组织人员的行李中查获大量化妆品、护肤品等。
经鉴定及计核,查获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08133.09元。
程显斌于2019年1月15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货物已被依法扣押。
程显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曾晴律师解答:
程显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程显斌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曾晴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曾晴律师现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 至今已承办了上百件劳动人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纠纷等诉讼案件,在民商事、仲裁等法律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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