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话题标签 > 大量

大量 相关话题

TOPIC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要看,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与被执行人是属于共同债务人。如果是属于共同债务人,那么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与被执行人是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被执行。 第二个就是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属于共同债务人,现在需要承担的债务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原则上应当是由他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假如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债务人,债权人一经发现是有权要求撤销和返还的。 因为在现实生
1、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 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主要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所以对于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客体,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为对象。 网友咨询: 2021年1月11日凌晨,李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达广场二楼通风管道旁,破坏一楼老凤祥金店顶部,并从房顶部的破损处进入老凤祥金店内,盗窃展柜内的金750饰品451件、足金3D工艺饰品687件,足金饰品209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917866.63元;足金和田玉饰品16件,足金合成红宝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5月13日,程显斌组织王某1、姚某亦、郑某、王某2等人从韩国釜山出发,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程显斌及其所组织人员的行李中查获大量化妆品、护肤品等。 2018年6月24日、6月25日,程显斌组织王某2、
2020年11月23日,成都某火锅店被调查发现在火锅里使用地沟油,据调查显示,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生产、销售添加地沟油的火锅锅底金额达1376028元。随后该店三名被告付某、朱某、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被判处罚金。 那么对于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该如何量刑呢?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应当按照以下量刑标准量刑: 一、生产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生产或者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网友咨询: 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将客户的钱用于炒股导致钱大量损失,要怎么处罚? 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解答: 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今天,胖哥俩肉蟹煲大量使用过期食材的消息冲上了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作为消费者买到了过期食品可以这样解决: 一、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二、在投诉举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投诉举报要及时;反映事件要详尽;证据资料要齐全。 所以,买到过期商品不要一味忍让。一定要索赔!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
  • 共 1 页/8 条记录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