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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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赵某冒充某信息科技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宋某”,先后与该公司宁化运营中心客服官某、雷某、魏某联系,以帮忙调试网络、解决系统登录等问题为由,向三人索要使用的该公司CRM系统、OA系统等账号、密码后,在家中使用获取的账户、密码登录该公司CRM系统,同时自己编写了一个程序代码传入该公司网站自动采集用户装修数据,包含用户姓氏、性别、电话号码、住址、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装修情况等信息,对加密的用户手机号码进行解密,输出显示手机号码,将采集的数据导出制作表格。
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9月3日,赵某从该公司窃取客户信息764779条,将其中部分用户信息以每条人民币50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装修公司人员,非法获利32万元。2020年9月3日,赵某被抓获归案。
赵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李灵玉律师解答:
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64779条,出售违法所得3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赵某清退非法所得、交纳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赵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李灵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民商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工程欠款、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服务。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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