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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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份,在北京市房山区,曲艳东虚构能够给超过三个周期未年检而报废的车辆办理小客车指标找回业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邱某人民币5.4万元。2021年4月30日15时许,曲艳东在北京市×区×镇×检查站被民警抓获。2021年6月19日,曲艳东的家属与被害人邱成达成了赔偿协议,邱成给曲艳东出具了谅解书。曲艳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王皓律师解答:
曲艳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曲艳东曾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现又故意犯罪,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曲艳东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被害人给其出具了谅解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王皓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王皓律师,法学学士,一次通过司法考试,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员。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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