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殴打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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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殴打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08 12:12 点击:1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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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7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1来到南宁市北湖路西三里97号房找老乡韦某玩,石常科和蓝某2、韦某等人正准备吃饭,李某1不慎将饭桌弄翻,石常科和蓝某2要求李某1赔偿饭菜,拳打脚踢将李某1打倒在地,李某1同意赔偿起身准备出门之际,蓝某2朝李某1的背部猛踢一脚,致李某1向前扑倒,头部撞到墙角后昏迷。

李某1于次日被家属送到医院治疗,同年8月3日出院后在家中保守治疗,同年9月7日因病重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1因颈4、5椎处遭钝性打击致高位截瘫,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石常科于2021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石常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王海律师解答:

石常科因生活琐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石常科与蓝某2有伤害被害人李某1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属共同犯罪,应当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石常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石常科作案潜逃多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其与蓝某2共同殴打李某1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考虑到本案属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石常科的主观恶性不深,且在潜逃期间没有再犯新罪,认罪、悔罪,可对石常科酌情从轻处罚。

王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执业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代理多起民事纠纷。在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方面均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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