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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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4日23时许,潘立业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日产天籁黑色小轿车,搭载黄某1回武鸣县城的路上,与驾驶车牌号为桂A×××××面包车的被害人经卫国发生争吵。同年9月5日0时许,经卫国驾车将潘立业和黄某1的车追停至原武鸣县城厢镇定罗路新城花园小区泽众超市门前。随后,双方发生扭打。
黄某2在旁看见即上前帮助两人殴打经卫国,而后又从新城花园小区门前的烧烤摊炉灶桌下拿了一把菜刀,上前砍击经卫国的左大腿和右上臂。期间,潘立业持棍殴打经卫国。
随后,潘立业驾车搭载黄某2和黄某1离开现场。经鉴定,经卫国系因锐器砍击左大腿上段前侧造成股动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3月15日,潘立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潘立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成静婷律师解答:
潘立业伙同黄某2、黄某1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潘立业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发后,潘立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
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对潘立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成静婷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成静婷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热爱律师工作,关注公益法律援助,有很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尊重和好评。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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