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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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9时许,高树丰伙同汤殿国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新村集市,扒窃宋某上衣兜内VIVO牌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后于2020年12月16日发还给宋某。高树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马立喜律师解答:
汤殿国、高树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汤殿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二人酌予从轻处罚。
马立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擅长为复杂、疑难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在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执业信条:法律匠人。执业宗旨:极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利益。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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