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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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5日6时许,李彬驾驶车牌号为×××的东南牌菱悦小型轿车,宋彦涛驾驶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卡罗拉小型轿车,沿北京市房山区房易路、京周路朝进京方向行驶。李彬驾车行至房易路五侯村路口右转时遇到宋彦涛,宋彦涛驾驶车辆超过李彬,后双方互相超车,因行车问题而斗气行驶。当两车自西向东均超速行驶至限速为40km/h的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顾册村西口公交车站附近时,李彬驾驶车辆突然从最左侧车道向右变更至相邻车道,与在该车道内行驶的宋彦涛所驾驶车辆相撞,后两车一起冲向公交站台,造成李某1、庞某、祁某、李某2、贾某死亡。
案发后,李彬弃车离开现场,于案发当日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宋彦涛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于案发当日被带至公安机关。
李彬,宋彦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靖西市新甲乡人民政府吕泽军律师解答:
李彬、宋彦涛明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超车、超速且斗气驾驶,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最终导致五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李彬、宋彦涛具有自首情节,且分别赔偿五名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对两人减轻,从轻处罚。
吕泽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自2001年开始从事民商事诉讼代理,擅长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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