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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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戴彬冒用北京狄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京捷恒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一通天宇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沃普微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亿新联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红博东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嘉和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以履行部分合同诱骗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苹果牌手机等货物价值及款项共计人民币420余万元。戴彬将所骗取的货物低价转卖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2年1月3日,戴彬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起获。
戴彬会受到 怎样的处罚?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王翔宇律师解答:
戴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戴彬在与被害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警到来前戴彬已处于被害单位多名员工的监控下。故戴彬的到案过程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特征,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戴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王翔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翔宇律师,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现任廊坊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政府法治咨询委员会委员,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廊坊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顾问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丰富。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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