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系统漏洞,侵占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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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系统漏洞,侵占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2 12:57 点击: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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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刘飞跃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利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的商×××有限责任公司的互联网支付平台在华夏银行业务系统的漏洞,使用笔记本电脑操作数十次,使用自己及刘某的华夏银行账户及开设的“国盛×××”炒卖黄金平台账户,秘密窃取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81万余元,并使用所窃得赃款在“国盛×××”炒卖黄金平台炒卖黄金;在此期间,刘飞跃还指使、帮助廖伟雄开设“国盛×××”炒卖黄金平台账户,使用同样方式分6次秘密窃取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98万余元,廖伟雄使用所窃得赃款在“国盛×××”炒卖黄金平台炒卖黄金。

刘飞跃于2021年1月1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归案,廖伟雄于2021年2月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投案。

刘飞跃,廖伟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贾更全律师解答:

刘飞跃单独或伙同廖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单位网络支付平台存在的系统漏洞,通过反复操作扣款失败的充值行为,不断将被害单位的钱款充入其在第三方商户开立的账户中,从而秘密窃取被害单位的钱款,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均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

刘飞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廖伟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其亲属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且廖伟雄能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贾更全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96年至2004年军队律师(兼职),自2005年始从事地方专职律师,主要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业务,恪尽职守,努力维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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