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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租房买房时,很难躲开中介这个环节,毕竟大部分优质房源都掌握在中介手里,自己找个人房源说实话非常困难,但是通过中介签约又要承担一笔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了不花这个钱,我找中介看好了合适的房子然后背着中介和房东签约可行吗? 网友询问: 利用中介信息找到房源私自联系房主进行买房,这种跳单行为犯罪吗? 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崔晨曦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即便你绕
利用大数据追踪疫情与人群接触史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但是有些医疗卫生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那么,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应该如何处罚? 一、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做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医疗机构法人责任范围非常广,包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xx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 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4年6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2号文规定:“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对这一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供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款(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项所进口的设备、材料可方免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编辑,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一种怎样的罪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严重违法的,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详细了解一下。 案例: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高管,负责公司的采购工作。由于他掌握着公司的采购预算和供应商信息,他利用职务之便向指定的供应商购买物资,并收取了私下回扣。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最终被公司查出并解雇。 法律条文: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打早打小”,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期,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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