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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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杨丙卿利用担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负责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离退休人员福利负债-农行”5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股票投资事项的职务便利,与张某1达成默契,以“互相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将中金公司年金账户组拟投资深天马A、广州浪奇、水晶光电等78只股票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透露给张某1,使张某1利用信息优势,先于中金公司年金账户组大量买入年金账户组拟投资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余万元。
杨丙卿于2021年12月25日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杨丙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周文潇律师解答:
杨丙卿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与他人通谋,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本单位拟交易股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透露给他人,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丙卿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在投案后主动预交部分罚金,同时鉴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周文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周文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刑事辩护,并曾代理百余件民商事案件,以优质热情的服务深得客户信任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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