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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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9 11:51 点击:1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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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网友咨询:

7月份,刘维升受德州华凯汽贸公司的委托,取回孙某未按期缴纳货车保险与分期购车款的江淮货车。后刘维升伙同杨明德、张健康、杨元明、张超、杨光等人,于7月26日凌晨1时左右,在未经被害人梁某、刘某2夫妇的同意下,采用撬门别锁等手段,非法侵入被害人梁某、刘某2位于武城县老城镇安民耐磨焊条厂的家中,强行将江淮货车开走并交给德州华凯汽贸公司。被害人梁某因恐惧逃至房顶上后不慎跌落受伤。

8月17日,刘维升被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派出所通知需完善户籍信息,刘维升到达曲堤镇派出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8月17日,杨明德在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圣廷苑宾馆208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8月23日,张健康在济南火车站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张立华律师解答:

刘维升、杨明德、张健康未经被害人同意,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刘维升、杨明德、张健康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某受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

刘维升、杨明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张健康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立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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