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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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凌晨,薛龙到龙口市,从金某、陈某车内分别窃得人民币40余元、40余元。2021年4月11日凌晨,薛龙伙同江某某到招远市金奥国际小区,从姜某车内窃得一条南京(十二钗烤烟)香烟、一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价值共计699.6元。2021年4月11日凌晨,薛龙伙同江某某到招远市怡和苑小区,从杨某车内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2021年4月13日凌晨,薛龙伙同江某某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从王某车内窃得人民币700余元。薛龙于2021年4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薛龙,江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何德智律师解答:
薛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薛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何德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求公平正义,做人问心无愧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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