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网友咨询:
12月31日23时许,马超因家务琐事,与女友王某在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阳光花园新天地北侧十字路口东南角处发生争执。后王某打电话叫来杨某,杨某到后与马超发生肢体冲突,两人被王某劝开后,杨某又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邓某乙,邓某乙遂和卢某、谷某赶到现场。
到现场后,邓某乙、杨某、卢某遂与马超打斗。打斗过程中,马超见邓某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遂抓住其手臂,用邓某乙手中的折叠刀连刺邓某乙背部、胸部两刀。邓某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乙系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马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马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解答:
马超在遭受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过程中,夺刀反刺侵害人邓某乙二刀,并造成不法侵害人邓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马超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李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力律师,中共党员,研究生于2014年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自2015年至今在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一批侵权法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是人身损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李力律师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4-12-20
2024-12-20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