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纠集,参与打架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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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纠集,参与打架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1 12:58 点击: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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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网友咨询:

2021年10月20日,雷某与同事吴×1在本市海淀区金沙商务会所因琐事发生冲突。雷某为出气,于10月21日前往吴×1宿舍与吴×1约架。当晚,雷某纠集苏某某及王×1、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等人前往约架地点。吴×1亦联系李×1、王×2等人前往约架地点。

双方到达约架地点本市海淀区八里庄老街大桥桥头后,雷某首先动手,用拳头击打吴×1左眼一拳,将吴×1打倒在地。因见雷某动手,吴×1一方李×1上前持铁棍击打雷某背部,将雷某打倒在地。雷某倒地后,王×1、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等人上前殴打李×1。吴×1因雷某的殴打行为致伤,李×1因王×1、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等人的殴打行为致伤。

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于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1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后王×1、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及雷某、苏某某共计赔偿吴×1、李×1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双方自愿和解。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艾则孜律师解答:

王×1、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在雷某纠集下,共同前往约架地点,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

蒋天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王×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六人能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故依法对王×1、高×、蒋天军、苏林江、白少鹏、苏毫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艾则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人曾是一名大学教师,后又成为一名中级法院人民法官,2011年辞去12年工龄,从事律师职业,本人精通维汉双语,办理疑难案件,是我的强项,愿意用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功底,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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