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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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军原系北京慧德远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2月离职,2021年3月14日至3月29日间,王鑫军在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2号院等地,通过虚构课程并收取学费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26元,吴某人民币4888元,杨某人民币4888元,郑某人民币1800元,管某人民币15000元。
2021年5月9日,王鑫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鑫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解答:
王鑫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王鑫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王鑫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闫国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闫国田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4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现为政府法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网大同站站长,找法网、法律快车网、华律网特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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