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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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黄某、陈某决定在洞庭湖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谢某、丁某等6人及吴某在东洞庭湖某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捞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等5人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等3人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2日,8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近四十次,造成鱼类损失1万余公斤,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曾利城律师解答:
黄某、陈某等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捕期,使用电捕鱼的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曾利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是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执业一年多的时间里接触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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