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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网友咨询: 2020年9月,黄某、陈某决定在洞庭湖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谢某、丁某等6人及吴某在东洞庭湖某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捞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等5人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等3人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2日,8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近四十次,造成鱼类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1月1日,会同县人民政府施行《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知》。2021年9月16日,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到会同县炮团乡“麻山湾”下边溪中电鱼,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12.28市斤。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刘智鸿律师解答: 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办理捕捞许可证,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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