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5年9月至12月间,朱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10号楼23层以德金申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警银亭”等项目,采用电话宣传、发放传单等手段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通过签订借款协议、承诺高息返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常某等28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6年1月至4月间,朱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5号楼19层以北京亿嘉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园售票机”等项目,采用电话宣传、发放传单等手段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通过签订借款协议、承诺高息返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等17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朱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马国英律师解答:
朱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朱琦因集资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以北京亿嘉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马国英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马国英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执业于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专心,专注并力争专业于每一个案件,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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