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私自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在规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出入国(边)境。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边)境而故意进行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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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四人商量决定,通过偷渡到缅甸经营沙县小吃,并由张某根联系“蛇头”安排偷渡事宜。2020年7月2日,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四人结伙从沙县出发,乘坐动车、飞机至云南省澜沧景迈机场,在“蛇头”安排下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勐波县境内,并在缅甸境内经营沙县小吃店。
后因缅甸疫情等原因导致生意不景气和公安劝返,邓某珠、张某彬、张某根、张某涌四人先后返回中国。案发后,四人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淼律师解答:
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前往缅甸,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张某根、张某涌、邓某珠、张某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王淼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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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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