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故伤人,会被追责吗?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刑事 >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故伤人,会被追责吗?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故伤人,会被追责吗?

时间:2024-11-21 12:36 点击:198 次
字号:

每一个人作为完整的个体,在法律上都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法律上同样有这么一些人,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未成年人和神经病人即使犯罪也不用担责。

网友咨询:

2019年9月19日,袁某在平江县安定镇一项目部,无故用刀捅刺在项目部工作的傅某,致使被害人全身多处受刀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误工期为三个月(九十日),护理期为四十五日,营养期为六十日,后期治疗费3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经鉴定,袁某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袁某一直在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袁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李金兰律师解答:

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袁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由于袁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李金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对各类诉讼案件逻辑分析、证据收集、鉴定方面有扎实功底,承办案件信息反馈及时,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