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余某在烧烤店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酒后余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邹某某,让邹某某开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车辆碰撞了人行横道安全岛的石墩后又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后经鉴定,邹某某为醉酒驾驶。最终二人均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所以这两名被告将面临拘役和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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