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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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4-07-05 11:41 点击:1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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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经将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负有防治性骚扰义务纳入民法典,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性骚扰”行为如果恶劣到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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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学坤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的不完全性自决能力和性的社会风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主要包括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明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学坤律师解析: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尚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其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尚浅,对性的认知能力尚存欠缺,在面对一些特定关系人利用特殊职责等便利条件侵扰时,尚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刑法明确禁止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该女性“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违背该未成年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学坤律师简介

张学坤律师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仗义执言,浩然正气,尽一切可能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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