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含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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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的含义是怎样的?

时间:2024-07-05 13:18 点击:1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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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网友咨询:

斡旋受贿的含义是怎样的?

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何菲娅律师解答: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斡旋受贿行为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和制约关系。如果有隶属和制约关系,构成普通型受贿罪。

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何菲娅律师解析:

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介绍贿赂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介绍贿赂罪。

而斡旋受贿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

一是斡旋受贿的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可能没有这种优势,或者有这种优势也不一定利用。

二是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谋取请托人的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其目的是促使贿赂行为发生,不一定谋取了请托人的财物,有可能什么利益都没有得到。

三是斡旋受贿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可能是正当利益,也可能是不正当利益。

3.介绍贿赂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斡旋受贿只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即在法院的判决书里,不会出现“斡旋受贿罪”这个术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何菲娅律师简介

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担任公司法务、合规,熟悉公司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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