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上,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取决于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
网友咨询:
姜某驾驶京QWA825轻型封闭货车在大兴区黄村镇东芦村南口杜长清相撞,造成杜某受伤住院,事故责任认定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该车辆属于北京某物流公司所有,姜某为北京某物流公司雇员。物流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蒋平华律师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辆所有人只有存在过错并且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姜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北京某运输公司即是车辆所有人同时也是姜某的雇主,即便北京某运输公司不存在过错,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是对于原告杜某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明确是作为车辆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还是作为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蒋平华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主办民事、刑事案件。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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