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酒驾意外死亡,共饮者应否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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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酒驾意外死亡,共饮者应否负赔偿责任?

时间:2024-09-21 13:04 点击:1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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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遇到结婚、生子、升学、升迁、新居落成等喜事或平常的交际往来,我们国人都喜欢相聚在一起喝酒庆祝或联系感情。近年来,我国相继出现一些为酒后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件,酒友相聚喝酒出现意外死亡,共饮者纷纷被拉上被告席,共饮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题,已遂渐引起了法律界、学术界及民众的关注与思考。

网友咨询:

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与梁某森相约到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六人继续到KTV与其他熟人一起喝酒唱歌直至凌晨三、四点。因之前吃饭时梁某南已处于酒醉状态,无法正常驾驶摩托车,其摩托车钥匙暂由梁某龙保管。 凌晨,大家陆续散伙回家时,大部分人已基本处于酒醉状态。因梁某南已酒醉,被其他人用汽车送回家。梁某森主动提出由其驾驶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梁某森醉酒驾驶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时摔倒在路面上,造成梁某森受伤送往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现场勘验后分析事故成因如下:“梁某森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由谁进行赔偿?

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蒋平华律师解答:

梁某森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酒驾的危险及不合法性,却放任而为之,因此,对其因酒驾造成事故而死亡的损失,由其承担主要的责任。

虽然肇事摩托车的车主是梁某南,但当时梁某南已酒醉,被其他人用汽车送回家,摩托车钥匙于事故前由梁某龙保管,摩托车已实际脱离车主梁某南的控制,转而由梁某龙保管控制,且梁某森主动提出由其驾驶被告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的,因此,梁某森酒后驾车回家造成事故发生,与被告梁某南无关。

蒋平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主办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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