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超载运输造成的破坏与损失触目惊心,有关部门不断强调严加管理,但就是屡治不愈,时至今日超载状况未见根本性好转,有些地方还愈演愈烈,成为公路运输的一种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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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10时40分许,王希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严重超载的鲁MC××××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省道239由南向北行驶至55KM+20M处时,与孟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孟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风令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王希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风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部颅骨内板下条状高密度影,考虑外侧裂出血,不除外硬膜下出血,右顶骨骨折、头皮血肿,构成重伤二级。
王希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谢双双律师解答:
王希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希建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王希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王希建积极赔偿孟某和王令风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两人的谅解,并且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谢双双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谢双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系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12-23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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