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构不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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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构不构成肇事逃逸?

时间:2024-08-22 12:52 点击:1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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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者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逃避法律追究。

网友咨询:

8月1日9时30分许,赵慧驾驶鲁517M号小型轿车,在巨野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独路交叉口,与吴某驾驶的鲁R7××××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被害人吴某受伤及鲁517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刘某死亡、乘车人郭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赵慧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赵慧伤情恢复后,巨野县交警队民警多次与被告人赵慧联系,劝其投案接受处理,赵慧以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和精神有点抑郁症,在济宁精神病院住了一段时间为由拒不到案。11月20日,赵慧在邹城市劳动局办理自己的工伤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赵慧构不构成肇事逃逸?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章敏超律师解答:

赵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赵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受伤入院治疗,伤情恢复后又入住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期间,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肇事经过,并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说明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另外,赵慧虽然在处理工伤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当时其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不能因为其前往处理工伤事宜而未到公安机关投案,就认定其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慧构成肇事后逃逸。

章敏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在交通事故、金融证券、刑事辩护等领域从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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