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部分贷款后解除合同,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 合同 > 偿还部分贷款后解除合同,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

偿还部分贷款后解除合同,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

时间:2024-08-16 12:30 点击:147 次
字号:

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解除贷款合同,如果属于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那么对于已经偿还的部分,能否抵销部分违约金呢?

网友咨询:

贷款已经还了一些然后再和商家取消合同违约金是否扣除已还款部分?

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王金玉律师解答:

贷款解除的,已经履行的部分,出借人应当返还,借款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出借人享有抵销权的,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抵销,从违约金内扣除已偿还的贷款。

1、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贷款,但是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抵销权

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出借人对借款人具有返还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对出借人具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双方债务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双方约定了返还贷款期限和支付违约金的期限的,借款人对出借人享有的债权比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早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出借人享有抵销权,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抵销,从违约金内扣除已偿还的贷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 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王金玉律师解析: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能够以单方法律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即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

王金玉律师2013年执业 法学硕士 北京分所派驻律师 擅长处理 金融证券 合同 融资借款 抵押担保 股权并购领域业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在线咨询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