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比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实力或者其他方面更具有优势,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将来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起诉,这种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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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诉权?
京师律师事务所刘金华律师解答:
当事人不能提前约定一方或者双方放弃起诉权,这是无效的。
1、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应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能任意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该款约定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综上,该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刘金华律师解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在理论界,基于这一观点是认为诉权有双重含义,一般将其称为“二元诉权说”。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刘金华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研究生,执业18年。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担任过国家部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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