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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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书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确定?

时间:2024-08-15 12:12 点击:1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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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为中,招标人发出的招标书十分重要,对于招标书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判断,其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呢?

网友咨询:

招标书是要约邀请吗?

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孟辉律师解答:

关于招标书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但是通说认为,招标书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一、从《民法典》角度理解招标文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此条规定招标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即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招标公告的延续。那么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由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招标文件要远比招标公告详尽的多,因此会产生不同的认识。

二、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理解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显然,在《招标投标法》中,是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界一般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招标投标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但不能简单地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民事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而招标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民事合同订立过程造成的缔约上的过失,产生民事的赔偿责任,而招标过程的违法行为,除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孟辉律师解析: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孟辉律师学历:法学本科 执业经验:参与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及财务、税务、银行、公司治理专项或综合金融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办理过多阶段刑事案件,具有丰富全阶段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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